【聯合報╱莊正己/設計工程顧問(北縣新店)】 2010.09.15 01:39 am
一直以來社會上視「拾金不昧」為美德,更何況這錢本來就不是拾獲者應得的財物,全數奉還自屬合理,
假設以立法院通過的「恐龍法條」來行使「留置權」,向遺失財物者要求三成報酬,顯然有失厚道。
台灣的教育已經出問題了,不知何謂品德,也不知道什麼叫做禮儀?立法者也應權衡國情與民情,
將外國的月亮搬回來,只能照到自己的缺點。
當前的社會欠缺的是「尊重」,如果懂得尊重,學姐就不可能行使「留置權」,讓學妹心急如焚。
台灣欠缺品德教育已久,跟著先進國家的腳步走,或許能夠讓生活富裕些,但守法精神與公德心的培養,
還是需要自己來做。廿年的教育讓人懂得運用「留置權」賺取報酬,真是百年樹人工作之最大諷刺,
畢竟品德教育不是嘴巴說說而已,是必須要落實的,可能很多人已經不知何謂「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真諦了,
以上案例就是「不該為」的最佳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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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評論:
我們中國人很奇怪, 老是喜歡唱高調不肯務實地想想執行面上的問題, 而且很喜歡把道德無限上綱到超越現實,
不願誠實地面對人性, 也搞不清法律與道德的不同!
GY不認為這是恐龍法條! 合理假設揀到他人財物的人有三種:
1. 自我道德要求高的人揀到他人財物, 自然會想辦法歸還或送去警局, 也不用你立法鼓勵.
2. 自我道德要求不高的, 心中會有掙扎, 以此案為例, 該學姊的確道德觀念薄弱沒錯
, 她大可以默不作聲把錢全吞了, 雖然這會成為侵占, 可又有誰知道?
但她卻選擇通知失主要求賞金, 代表大家所謂的 "恐龍法條" 有效,
因為我們不知道這錢會不會被心有貪念的人揀到, 它提供了一個折衷的方案
鼓勵這些揀到財物的人把它攤在陽光下, 減輕遺失者的災損!
3. 自我道德要求甚低的, 不會有太多考慮就會選擇私吞, 因為太難被抓到!
沒有這"恐龍法條", 你若遺失財物就只好去拜拜請神明保佑會被第一種人揀到!
結果這有比較好嗎?
這"恐龍法條"真正的問題, 是在於它不該規定揀到的人擁有100%的財務留置權
而是應該規定揀到的人至少有權留下多少成數當做報酬.
強化道德教育是ok的, 但再怎麼好的教育, 社會上還是會有這三種人
頂多後面兩種人比例會少一點, 所以"恐龍法條"依然適用!
看看我們的社會多數人在幹些甚麼蠢事:
第一種人狂批第二種人, 第三種人笑第二種人真是個笨蛋, 然後也裝模作樣成第一種人批她,
這時第二種人心中想著: 我果然是個笨蛋, 下次應該要學學第三種人的做法!
贊成楊兄的意見
回覆刪除雖然小沈也覺得那位學姊有失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