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 星期二

聯考才是最佳的大學入學奧卡姆剃刀方案

UDN論壇某位疑似移民加拿大筆名"溫哥華 老台" 的仁兄Po了兩篇名為:

"該廢除聯考了"與"聯考真的公平嗎"的文章

在看不下去的情況下跟他文筆交鋒了一番, 想不到他老兄招架不住索性不為自己的看法辯護了,

開始跟其同好自我感覺良好起來, 還叫我把自己回應的長篇大論Po在自己的部落格不要來亂

一干家長, 表面上說得好聽要重視身教要多元, 結果用開放的心胸理性辯論激盪看法這點也做不到

缺乏包容性的家長其家教會有甚麼樣的多元性可真令人好奇, 搞不好還真的是花很多元請各種才藝家教

既然如此, 我就把自己的看法整理一下等候他老兄前來指教了!



教育的目標不外八個字"因材施教人盡其才", 這是正確的, 每個人都是社會這部機器的組成零件, 

針對其資質的不同來打造, 然後放在對的地方, 機器運作才會順暢有效率. 

可惜人力資源的分配實際上是不可能這麼理想化的, 

還會受各種其他因素影響, 最常見的因素就是傳統觀念, 經濟背景與個人興趣, 總是會跟市場需求有落差

尤其台灣自然資源無法自給自足又有讀書蓋高尚的觀念, 於是教育趨勢就變成工作導向與學歷導向結合

具備這些性質的大學熱門科系自然就粥少僧多, 需要有一個解決此供需問題的大學入學方案, 

於是聯考應運而生, 它用統一公開的考試方式, 測出所有報考大學者的程度後, 

由各大學自主錄取門檻與報考者所填志願交集, 決定哪些人可以成為大一新鮮人. 

聯考入學方式不但相對公平, 而且簡單透明, 符合解決一般供需問題的原則



可是有很多人, 尤其是現役學生,家長甚至教育工作者, 誤把聯考當做是扭曲學校教育的元兇, 

但聯考是果不是因, 就算沒有聯考也一樣會有其他把關方式, 大學能錄取的人不會因此變多, 

只要大家還是想往大學擠, 升學壓力就還是在不會消失. 升學壓力才是扭曲學校教育的原兇, 

而家長, 社會的觀念與經濟背景又是製造升學壓力的根本 

一般人見識不清, 看不透這層因果關係, 聯考便含冤背了這個大黑鍋!



於是乎這些見識不清的人提出了教改, 想廣設大學廢聯考用多元入學方式解決升學壓力.

平心而論, 大學畢竟是做高等學問的地方, 入學者基本學科至少要有一定程度才唸得下去

但每個人生來資質就不同, 怎麼可能都適合唸大學, 根本就與因材施教理念背道而馳

而其他國家的大學入學方案諸如美加採計學校成績推甄, 都是因應其國家文化經濟背景而生, 

並不符合現今台灣國情, 不但無法減輕學生與家長的壓力, 更容易產生許多弊端喪失公平性 

市場其實也不需要這麼多大學生, 但許多教改人士就是可以無視這樣的客觀事實擇惡固執

於是乎社會抱怨大學生素質拙劣, 聯考7分可以唸大學等奇怪現象便一一浮出檯面   

這是當然的, 用這種鋸箭療傷法解決教育問題, 本來就醫不好還會腐敗流膿的



更何況大學資源應是屬於整個社會的, 絕不應僅是為了在校學生考量, 或許有人大器晚成,

也可能有人進入社會工作後才發現自己想走的路, 想進入大學進修

此時他以前高中在學成績是沒有客觀參考性的, 聯考給了他們重新開始的機會

只要有心, 把大學入學要求該唸的書唸好, 你就可以享受大學教育資源

不論年齡, 不論貴賤貧富, 不論在學在職, 只要你有這個程度考上國立大學

國家就幫助你完成學業, 聯考保障了所有有心向學的國民公平入學的權利, 這才是"有教無類"的真義

採學校成績推甄入學辦不到這點, 它才是真正的一次性決定一個人一生的方向 



教改人士刻意濫用"有教無類"這四個字, "有教無類"原是主張人民接受教育不論貴賤貧富, 

但受甚麼樣的教育要"因材施教", 最後才能"人盡其才"達到國強民富的目標. 



孔夫子可是很有國家人力資源戰略思考高度的, 不像教改團體老是喜歡在"多元選才"的框架上打轉, 

對真正該注重的"多元適才"冷漠到簡直不可思議, 說穿了還不就是升學主義作祟, 

只對鑽營大學入學方便之門有濃厚興趣嗎? 為什麼在技職體系我們就沒有看到教改人士對"多元選才"花同樣的心思, 

難道他們口中"多元選才"這偉大唯一的真理在技職教育體系就不成立?



有的孩子不太會唸書, 但不代表他不是人才, 或許走術科走技職體系會更適合他發揮所長

硬逼著不太會唸書的孩子進大學, 不是栽培而是毀滅他. 

把原本廣設大學的資源拿來健全大學以外的教育資源, 才是對這些不太會唸書的孩子最公平的做法

若捨此而不為, 便是本末倒置背離因材施教理念, 被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觀念制約的蠢蛋

反對聯考的人士應該去複習一下周處除三害的故事, 就會發現危害最甚的其實就是他們自己



大學聯考入學方案雖不完美, 但至少也有80分, 或許我們改善一些技術上的問題

例如提高考題靈活度, 更簡單透明的計分方式(Normalize量表很爛), 學測推甄與指考入學比例最佳化

加入選測幾種分非基礎科目(如電腦概論)供個別系所參考, 就可以把它從80分逼近90分或更高

總之聯考絕不至於到需要大幅改革或廢除的地步


當然可以的話我也不願用人性本惡觀點, 來推敲某些支持教改之家長與教育相關從業人員其司馬昭之心

但看完諸多教改循私亂象我還是必須說一句: 教改啊教改, 世間多少罪惡挾汝之名而行!

2009年9月3日 星期四

總統拜託! 災害防救法與緊急命令是不一樣的好嗎?

看看我的Notebook, 電腦科技進步的多快, 我剛考上大學時還在用80286 CPU呢!
不但電腦該有的架構都有, 有時我還為了節約能源降低時脈勒
不過這僅限於日常文書處理或上上網可以這樣用, 若是需處理大量影像處理或玩Game
就得開啟Super Performance模式用全速運作, 否則就會一直Lagging...


如果你把整個政府行政體系類比成電腦架構, 災害防救法只是一套專門功能性程式
它還是得在電腦架構上跑, 跑快跑慢就看這台電腦夠不夠力


而緊急命令就是讓電腦系統從日常上網文書處理模式, 進入到Super Performance模式
尤其這個災害防救程式最重要的就是時效, CPU與匯流排可不能慢慢跑
否則災害防救程式寫得再完整, 電腦硬體還是慢慢來有個屁用?


民主社會政府行政體系的運作, 為了節制其權力防弊而受行政法規限制常缺乏效率
總統的緊急命令權就是為了可以在社會遭逢重大危難時,
讓各級行政官員可跳過層層節制便宜行事, 辦事心態化為主動
並需要司法體系更大力度的迴授監控, 加重罪責防範舞弊
也就是告訴電腦上的其他日常運作軟體, 災害防救程式要啟動了
大家都把資源讓出來給它優先運作, 並加強防毒軟體對系統安全性的防護


現在看看 "政府" 這部電腦的系統管理者馬先生說了些甚麼呢?
他說 " 靠, 就跟你們說我有灌了災害防救軟體你們是聽不懂喔? ",
可就是不肯把電腦turbo加速鍵按下去, 然後應該很忙的法務部長則是閒得可以到災區發便當


以下附上災害防救法, 乍看好像規定的很完整, 但其實很難在實際政府行政架構上運作
也就是缺乏統合執行力與效率, 八八水災已經證明了這個程式跑的不好, 災害防救何等專業
建議應用韌體方式處理, 也就是將災害防救模組獨立出來內建於電腦硬體架構運作
可將消防署提升層級擴編強化, 以後救災才會有較專業的政府部門處理而不是臨時軍!

還在爭甚麼地方跟中央是誰的錯? 8/8日中央氣象局就已經將雨量上修到2000公釐以上
這種恐怖的雨量地方跟中央政府還有甚麼好懷疑的, 早就要主動去調查哪有嚴重災情了
結果是地方中央一樣的麻木, 都被動的等下級單位通知, 而下級搞不好早就不存在了

這是制度面的系統性問題, 現行的災害防救法在現行的政府行政架構上運作結果定是如此
災害防救法的內容一直講各級機關應怎樣怎樣, 卻沒規定各級機關沒這樣做應怎樣怎樣罰
下次再有重大災害, 不管誰是地方誰是中央, 我可以保證同樣交相敷衍塞責的劇情再演一遍
可憐老百姓唯一能做的, 就是向上帝祈禱2000毫米的雨別下在我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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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七八七一○號令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三一○號令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災害之防救,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 
   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 
   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 
   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 
   (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防救,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指揮、督導、協調各級災害防救相關行政機關及公共事業執行各項災害防救工作:  
 一、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必要措施之採取及報告) 
第五條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 
 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二章  災害防救組織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六條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七條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第十條     鄉(鎮、市)公所設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鄉(鎮、市)長擔任;副召集人由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委員由鄉(鎮、市)長就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指定之單位代表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鄉(鎮、市)長應指定單位辦理。 




   (各地區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二條     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
   前項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定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成立)
第十三條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 集人。
   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指揮官。
前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機、程序及編組,由行政院定之。  



   (緊急應變小組之設立)
第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害防救會報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第十五條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依法訂定之。  




   (搜救組織之設置)
第十六條   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搜救組織。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擬訂及檢討)
第十七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前項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之內容)
第十八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 
   事項。
   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及災害防救相關規定,不得牴觸本法。 




   (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十九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各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報核程序)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鄉(鎮、市)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牴觸之協調)
第二十一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第四章  災害預防



   (減少或防止災害發生擴大各級政府依權責實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二條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防救計畫之訂定、經費編列、執行與檢討。
二、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三、災害防救科技研究成果之應用。
四、治山、防洪及其他國土保全。 
 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
   能之改善。 
 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 
 七、以科學方法進行災害潛勢、危險度及境況模擬之調查分析,並適時公布其結果。 
 八、地方政府及公共事業災害防救相互支援協定之訂定。 
 九、社區災害防救團體、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成立及其活動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災害保險之推動。
十一、有關弱勢族群之災害防救援助必要事項。
十二、災害防救資訊網路之建立、交流與國際合作。
十三、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執行緊急應變措施之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平時應實施下列準備工作:  
 一、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二、災害防救訓練演習。
三、災害監測、預報、警報發布及其設施之強化。
四、災情蒐集、通報及指揮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
七、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
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事項。
九、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緊急避難之措施)
第二十四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防止災害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勸告或指示撤離,並作適當之安置。  
 




   (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
實施前項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各機關、公共事業所屬人員、居民及其他公、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有共同參與或協助之義務。
  參與前項災害防救訓練、演習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災害防救專職人員之設置)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預防各項工作。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實施緊急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其實施項目如下:  
 一、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災民疏散、搶救與避難之勸告及災情蒐集與損失查報
   等。
 二、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三、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四、受災兒童、學生之應急照顧事項。   
 五、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六、消毒防疫、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七、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罹難者屍體及遺物之相驗及處理。
十、民生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與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等災害防備、搶修。 
 十二、鐵路、公路、捷運、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 
    來水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物之緊急鑑定。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之措施。  
 


 



   (災害應變中心之指揮權及運作處所)
第二十八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與整合。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 
 




   (各單位救災資源之統合、編組及訓練)
第二十九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指揮官應指揮、督導及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前項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通報災情及採取必要措施之責任)
第三十條     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
 




   (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第三十一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得為下列之處分或強制措施: 
 一、徵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二、劃定一定區域範圍,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或指定道路區 
   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三、徵用民間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工作物。
四、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五、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六、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對必要物資業者採取強制之作為)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為實施第 二十七 條之措施,得對於其所必要物資之製造、運輸、販賣、保管業者,命其保管或徵用。
   為執行前項命令,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前項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人民請求損失補償之範圍、方法及期間)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 三十一 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該管政府應補償之。
損失發生後,經過四年者,不得提出請求。   




   (請求上級機關支援災害處理之項目及程序)
第三十四條    鄉(鎮、市)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市)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鎮、市)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部會定之。 




   (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發布等)
第三十五條   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章  災後復原重建



   (災後復原重建之實施)
第三十六條    各級政府、相關公共事業應依法令及災害防救計畫,實施災後復原重建,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協助辦理。 



   (重建推動委員會之設立與解散)
第三十七條    為執行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調派人員組成任務編組之重建推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各級政府定之。
重建推動委員會於災後復原重建全部完成後,始解散之。 



        第七章  罰 則



   (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之罰則)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第 三十一 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二、不遵守第 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者。 




   (違反限制儘初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三十一 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二、違反第 三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者。   




   (請求支付搜救費用之罰則)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致遭遇危難,並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該中心得就搜救所需費用請求支付之。
前項請求支付之執行機關、時機及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之罰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三十一 條第六款規定者。 
二、規避、拒絕或妨礙依第 三十二 條第二項所為之檢查者。 




   (乘災害故犯加重刑責)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災害防救經費及調整運用)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第 六十二 條及第 六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 
 




   (重建資金之貸款及稅捐減免或緩徵)
第四十四條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應於災害發生後之當年度或下年度稅捐開徵前,依本法訂定災害之稅捐減免或緩徵。 
 




   (民間捐助救災款項之使用)
第四十五條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團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執行災害防救致傷亡者之補償)
第四十七條     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死亡之請領數額,請領有關給付;其所需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
   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病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 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 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 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傷病致殘,於一年內傷(病)發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二項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 
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各該政府核發。   




   (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之訂定)
第四十八條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執行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
第四十九條     依本法執行徵調或徵用應予補償;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認證)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民間志願組織,其立案與工作許可,應經內政部之認證;其認證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認證相關所需之課程、訓練經費,得由內政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一項經認證之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施行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施行日)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009年9月2日 星期三

短評~聯合報: 學者:台灣社會 濫情又理盲

學者:台灣社會 濫情又理盲

 

【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2009.09.03 09:37 am

 

 

 

政大講座教授、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錢致榕。

圖/本報資料照片

政大講座教授、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教授錢致榕昨天在一場演講指出,八八水災發生時,台灣社會很多能量都消耗在「誰要下台」,媒體、政府,整個社會「濫情」又「理盲」,大家都指責別人,亂罵一通,該做的事都沒辦法做。


政大公企中心舉行論壇,討論主題為「大學的社會參與──防災救災計畫」,除邀請錢致榕,還有台大土木系教授李鴻源等人。政大副校長林碧炤說,八八水災凸顯台灣在災害溝通、預防、管理及處理上,需要改善之處仍多。


錢致榕曾任香港科技大學創校副校長,他認為台灣已處於「罵的多就受注意的氛圍」,水災時媒體一天到晚要官員下台,但官員都下台了,誰去救災,整個社會能量都耗在這上面;從縣長、鄉長、村長到立委都只會罵別人,沒有人自我檢討。


他說,台灣社會從下到上都呈現出「理盲」,也就是沒有基本科學知識。他表示,名嘴大罵政府錯過救災「黃金七十二小時」,但大水、土石流一來,幾秒鐘人就埋掉了,不像地震有三天救災黃金期,這根本是錯的論調。因為官員成天挨罵,只好一個村一個村去跑,無法思考到底要做什麼。


他批評政府也「理盲」,氣象局預測有八百毫米雨量,並沒有失職,且預報有其極限,但村、鄉、縣聽到後並沒有疏散居民,居民也沒有警覺,他認為,政府罵氣象局,根本是為了「轉移目標」。


錢致榕說,不只媒體動不動同情這個、同情那個,連官員都認為趴在地上救災的阿兵哥很可憐,但「救災是打仗」,濫情會讓事情都做不了。


李鴻源對政府通過一千二百億特別預算不以為然,他表示,現在以災害準備金因應即可,重建半年後再說;但是媒體不斷炒作,政府窮於應付,特別預算沒有好好思考就通過,可能是另一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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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引用Bill大
http://blog.udn.com/bill1712/3283418文:

理盲而濫情的阿宅,比政府快了5天架起救災網站。

理盲而濫情的媒體,通報救災資訊給什麼都不知道的救災中心。

理盲而濫情的學生,狂CALL報警時,總統吃喜宴。

理盲而濫情的民間團體前進災區時,行政院長正去理髮。

理盲而濫情的tvbs與大話狂批時,秘書長正在吃父親節大餐。

一個學物理的教授,一輩子沒救過災也沒研究過救災,卻能以「專家」之姿說三道四,順便自行定義「黃金72小時」。

可見得這種學者,覺得當個宦官比當個魏徵容易,更猛的是當起宦官還罵起魏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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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Y我附議Bill一票, 理盲的其實是這位錢教授, 真正有學識涵養的學者不會用類似

"整個台灣社會從下到上「濫情」又「理盲」, 沒有基本科學知識"

這種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口吻論事



只能說夏蟲不可語冰, 錢先生沒有基本民主素養

民主自由社會在法律範圍內, 媒體, 名嘴, 升斗小民都擁有言論自由

以此監督政府施政.

有規劃施政理念, 具體執行計劃方針的執政者又怎會隨輿論搖擺

而是輿論言之有理就修正政策, 無理就擇善固執並與民情溝通,

形成良性互動, 現在的執政者若真有那麼傾聽民意的話, 閣揆早下台了

台灣人才濟濟, 沒有少了哪個官員就不能救災這種鬼話, 否則

"官員都下台了,誰去救災"這邏輯如果通的話,

犯錯無能的官員豈不永遠都不用下台了?


"大水、土石流一來,幾秒鐘人就埋掉了,不像地震有三天救災黃金期,這根本是錯的論調"

錢先生這句話一出就更顯其無知, 請看下面這則新聞

"1972年10月13日,一架載有45人的客機從烏拉圭飛往智利,因遇上風暴墜毀在4000米高冰天雪地的安第斯山脈,

墜機地點離最近的道路也有400公里。飛機墜毀後,一開始有29人生還,但在飢寒交迫中,最後只剩16人活了下來。"



以錢先生的邏輯, 若在當時大概恐怕也會說:

"墜機沒有摔死也被凍死, 不像地震有三天救災黃金期" 這種話吧?

可人在危急中求生的潛力是無法用基本科學常理推斷的,

當軍民在災區不放棄任何可能的生還希望努力搜救之時

我真的很想找人量量看錢先生的體溫是不是低於正常值?


還有聯合報麻煩請長進點, 這麼片面膚淺的文章也能擺頭條啊?

2009年9月1日 星期二

短評: 郭冠英-河伯娶親的媒體

觀點擂台-河伯娶親的媒體


  • 2009-09-02

  • 旺報

  • 【郭冠英/文化評論工作者】





     蓬頭垢面到現場慰問災民,那才是作秀,有什麼用?人死都死了。」我說:「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防止死人,如何防止悲劇再發生,如何在環境的根本上全面解決問題。」後面這段話電視剪掉了。


     為什麼找到我,為什麼要我講話?不過就認為我一定會罵馬英九吧?我偏不這樣想,我就不願配合媒體罵政府,何況我本來就認為政府沒什麼錯。


     好,你不罵馬英九,我們就說你罵災民,反正新聞由我們剪輯編造,我們會剪成語不驚人死不休。我們搞新聞的土石流已太久了。


     惡意剪輯斷章取義


     我說了什麼呢?我說:


     一、這是破紀錄的水災,雨量排世界第4,誰都難應付。


     二、土石流不像地震、礦災、山火,那還有得救,還有黃金72小時,土石流只有10幾秒,埋了就埋了,活了就活了,一小時救難隊到現場,也沒用了。


     三、防災救難還是地方政府的事。


     四、宋楚瑜是反應快,劍及履及,會救災,但他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那涉及政治結構及整個生態環境的改治,幾乎不可能。


     五、救得了也要過正常生活,因此劉揆、薛香川理髮吃飯很對。要做事,不要作秀。


     六、外交部奉命不要外援沒錯,就是發文請援,來也是7、8天後,沒用了(美國直升機來花了百萬美金,一點用也沒)。


     七、我不齒「災難外交」、「喪事外交」,那是對災民死者的大不敬,是幸災樂禍(包括請達賴來作法)。


     八、我反對CNN借題發揮,做假民調要馬總統下台。CNN在我國西藏暴亂時就一貫反中。


     九、大陸的組合屋沒問題,不能在反中的惡意下對大陸同胞的善意捐助加以醜詆,反求美國的虛助以示得悼多助。這也是幸災,可恥。


     十、大陸的捐助是「內援」(是我國另一區,怎會是外援?)。


     扭曲報導刻意汙衊


     我講的是我認為的邏輯、常識,怎是「驚人之語」?怎是「藐視災民」?即令被電視斷章取義,網路上支持我言的仍有一半,怎會是「被網民罵翻了」?


     名嘴才是「唯恐天下不亂」、「語不驚人死不休」。他們拿著記者歪剪的我言又大罵一頓。反正他們是從總統到軍人,誰都罵。現在慢慢正義之聲出來了,說別淪為讓名嘴指揮救災與擴大疫情,網路上傳的〈一位救災小兵的心聲〉,是大家共同的心聲。


     我還反對發緊急命令,如果一定要發,那就用來先封幾個媒體、名嘴節目吧。「河伯娶親」,叫他們下去去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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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河伯娶親來形容媒體未免也太沉重, 我要一反常態挺媒體, 

這次若是沒有他們扒糞, 這個政府還真不知會麻木到何時



那WGY我回應了些甚麼呢?  我回:



1. 難應付不代表可以拖拖拉拉不應付

2. 問題是黃金72小時後, 政府連哪裡是災區都還搞不清楚

3. "防災救難還是地方政府的事", 既然知道破紀錄的水災難應付, 還認為此時中央不該接手? 郭先生前後邏輯矛盾!

4. 若既知宋反應快, 馬為何不暫用之救災? 不是說一切以救災為優先考量?

5. 一般民眾颱風天在家煮麵吃水餃之時, 您卻認為該監控災情的政府高官上館子吃大餐算正常生活?

6. 既然沒錯, 為何連奉誰的命都搞成羅生門?

7. 我認同郭, 不過我也認同中華民國人民不論是誰都有權利邀請國外友人, 這裡是自由民主國家

8. CNN代表背後的美中角力, 不過CNN有其新聞自由該被尊重, 而且之後民調網頁也已撤除

9. 認同郭

10. 無解, 維持現狀吧!

最後請尊重言論自由, 媒體名嘴再怎麼口無遮攔, 只要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任何人無權干涉

若如郭先生所述, 認為緊急命令不可為救災而發, 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卻可, 怪哉其言!



總結: 其實鍋蓋陰不過是另一群意識型態腦殘民眾的縮影, 特徵就是政治意識型態至上, 

所以條理論述破綻百出, 久了就會發現根本不值一駁, 這次就當我閒閒太無聊吐他吧!





『河伯娶親』故事轉載如下~

         河伯娶親這個故事是發生在西元前四百五十年河南的「鄴」,一個貧窮的地方,鄴的旁邊有一條「漳水」經常氾濫成災,但是讓該地區百姓最痛苦的不是這些天災,而是人禍。「鄴」縣有一個習俗,就是每年要為「河伯娶親」,河伯是古時的水鬼。根據司馬遷在史記滑稽列傳裡的記載,這是讓一個美麗的少女,坐在一條裝飾漂亮的船上,送入漳河之上,船開始是浮在水面上,漂了數十里之後,船就會慢慢的沈了,這代表河伯收納了。這種殘忍、迷信的儀式是廟裡巫婆(祝巫)、教導人的長者(三老)與城內的官吏(廷椽)所捏造出來。新任的鄴縣縣令西門豹察訪民情,知道鄴縣民間疾苦的所在,是在「苦為河伯娶婦,以致貧」,並且知道是巫婆、官吏與教導者的串通為害。西門豹知道這一迷信惡習背後是有經濟誘因的-若有交不出錢的民眾,女兒就要送給河伯為妻.後來西門豹沒有新官上任三把火,胡亂改革一通,打草驚蛇。他反而願意參觀河伯娶妻祭典還嫌新娘不好看,說:「煩大巫嫗為入報河伯,得更求好女,後日送之。」就命左右,把巫婆丟入漳河。巫婆沈入水底了。西門豹還說:「巫婆何久也,弟子趣之。」又把巫婆的女弟子一個一個的投入水中,西門豹只怪這些女弟子步伐緩慢,最好請男的去,又把那些騙人學者教師丟入水中。西門豹一直彎腰備筆,恭敬的守候在河邊,看派去水中的人有沒有回覆河伯的吩咐。不久西門豹又喃喃自語:「巫嫗,三老不來還,奈之何?」這時,那些過去為害的官吏,嚇的個個跪下來「皆叩頭,叩頭且破,額血滿地,色如死灰。」西門豹才饒了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