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9日 星期二

觀念平台-酒駕,防範未然勝於嚴刑峻法 ~ 嚴刑峻法就是為了防範未然!


2012-06-20 00:57 中國時報 【葉家興】

     酒駕肇事,三不五時就成為媒體的焦點新聞。最近幾起事故令人髮指,警方於是又開始大規模路檢,
 而法務部也多管其下:推動提高酒駕致死刑責、訂定「預防性羈押」制度,甚至建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將未肇事之二度酒駕者由警方直接向法院聲請拘留三天。

     路檢加重罰,看似大張旗鼓,然而一旦新聞熱度過了之後,酒駕肇事會收斂嗎?以目前建議的種種手段來看,
 隨便在街頭問十個人,可能十個人的答覆都是,不會!

     回顧酒駕歷次修法經過,酒後駕車首於十三年前納入刑法規範,最先的課刑範圍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去年十月,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值勤時遭酒駕男子撞傷導致截肢,在輿論一片撻伐聲下,
 立法院火速通過修正條文,不但將原有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增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相關規定。

     然而,酒駕瘋狂害三命、撞車的新聞仍不斷上演。根據法務部調查統計,全國各地檢署的酒駕案件偵結件數
 逐年攀升,平均年增率超過六.五%,去年終結起訴者就接近過七萬件。警政署的資料也顯示,去年酒駕致死件數
 較前年又提高了三.三%。全台發生二千多件死亡車禍中,兩成以上肇因於酒醉駕車。

     刑罰愈來愈重,酒駕卻愈來愈多。顯然,加重刑罰並不能有效遏止酒駕,因此酒駕防制政策,必須全面思考
 改弦易轍、換湯也換藥的措施才行。

     以對台灣酒駕者行為樣態的實證分析來看,嚴刑峻法,未必形成有效嚇阻。也許參考美國等其他國家經驗,
 防範未然才是解決之道。以美國為例,過去五年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大幅減少四分之一,由每年一萬三千多人,
 降為一萬人左右。在眾多舉措當中,最值得重視的是有將近四分之三的州引入了「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的立法。

     該立法強制有酒駕前科者在車上加裝BAIID,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引擎發動後,駕駛人
 仍處於受測之中,一旦酒精濃度超標,系統將會紀錄並啟動警報器。不少研究數據指出,自從修法規定酒駕者
 加裝前述裝置後,酒駕死亡案件大幅降低了五成。

     每個酒駕死亡的個案背後,都是一個或數個破碎的家庭,以及難以弭平的心靈創痛。但酒駕不如空難或巨災等,
 為社會大眾帶來集體的心理衝擊與損失,也正因此,酒駕的高風險也常為民眾和政府所忽視。

     其實,酒駕的社會成本不低。根據健保局統計,健保局對汽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提出的代位
 求償案例,年約九萬多件、總求償金額約二十五至二十七億元,顯見整個社會因酒駕而付出了巨大的社會成本。

     如何有效防止酒駕,不僅相關政府單位責無旁貸,更是全民應深刻思考的問題。參考國際經驗,除了重罰之外,
 政府是否也應從大幅提高酒稅、考慮連帶責任立法、提倡酒後代駕服務、以及前述的強制酒駕者裝設BAIID等手段,
 認真拆解這個道路定時炸彈,別讓行人處於風險社會之中!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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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Y評論: 加重刑罰並不能有效遏止酒駕的論點是一種謬誤! 

獨排眾議通常很吸睛, 很有渲染力!  
不明究理卻喜歡標新立異的人很容易去接受它. 不過很可惜, 獨排眾議的論點不見得就是對的, 
有些其實似是而非, 甚至是別有用心者的陰謀! 


如果央行, 為了抑制通膨, 把利率從0%提高到0.25%, 又從0.25%提高到0.5%
結果發現根本沒產生回收流動資金的作用, 你會因此下結論說
提高利率並不能有效抑制通膨嗎? 

當然不是這樣! 提高利率沒有效, 是因為利率的變化對市場不痛不癢
你會因為銀行存款利率從0變成0.5%, 就很高興地跑去存一些閒錢嗎?

政策的施行對象是人, 而人的感覺並不是線性的, 
你怎能因政策是線性的, 就預期人性的變化也會是線性的呢?

若通膨年增率是2%, 同樣將利率變化0.5%, 利率從1.75%提高到2.25%
對市場的意義就不一樣了, 那代表錢放銀行不僅不會被通膨吃掉, 還有點賺頭
這時你還敢繼續斷定, 提高利率並不能有效抑制通膨嗎? 

所以台灣現在提高酒駕刑責效果不彰, 是因為提高酒駕刑責後仍然太輕
沒有卡到酒駕者的心理門檻, 讓他們仍心存僥倖所致!

當一個社會, 還有酒駕肇事把人撞傷後, 竟開車回頭乾脆把受害人碾死的事情在發生!
你怎麼會認為現在的酒駕致死刑責有到嚴刑峻法的等級呢? 法律真得夠嚴他敢碾嗎?

 
提倡酒後代駕服務、強制酒駕者裝設BAIID等手段, 個人非常認同
但不認同大幅提高酒稅、考慮連帶責任立法等方法
少數酒駕者的不自愛, 卻要因此提高所有人喝酒的花費, 實在荒唐
酒駕者的行為本就要自己承擔, 要其他人負連帶責任是侵害人權
自由法治的社會是不能這樣幹的! 

除非是有周遭的親友或旁人教唆酒駕, 那這些人就算是共犯, 
是主動參與犯罪, 只要將酒駕不論輕重提高至用刑法論處, 就能辦他們
不屬連帶責任定義範圍!

GY個人建議是: 
 

酒測超出每公升0.25毫克但低於0.55毫克以下未肇事, 改成公共危險罪!
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未肇事, 改成重傷害未遂罪!

酒駕肇事致死, 視同重傷害罪致死; 酒駕肇事致傷殘, 視同重傷害罪致傷殘!
拒絕酒測裝病裝瘋者, 一律以重傷害未遂罪送辦! 

那就不用在社維法搞酒駕罰則了, 絕對沒有一罪兩罰問題! 
這些罪也重到讓警察直接擁有拘留、詢問、移送等處置權!

4 則留言:

  1. 嚴刑峻法是真的有用!

    這次去法國還聽說將在今年底實施強制駕駛人自帶酒測器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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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很高興參觀你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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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溜搭溜搭 有控記得回訪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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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很高興參觀你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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