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0 00:57 中國時報 【葉家興】
酒駕肇事,三不五時就成為媒體的焦點新聞。最近幾起事故令人髮指,警方於是又開始大規模路檢,
而法務部也多管其下:推動提高酒駕致死刑責、訂定「預防性羈押」制度,甚至建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將未肇事之二度酒駕者由警方直接向法院聲請拘留三天。
路檢加重罰,看似大張旗鼓,然而一旦新聞熱度過了之後,酒駕肇事會收斂嗎?以目前建議的種種手段來看,
隨便在街頭問十個人,可能十個人的答覆都是,不會!
回顧酒駕歷次修法經過,酒後駕車首於十三年前納入刑法規範,最先的課刑範圍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去年十月,消防隊員賴文莉於值勤時遭酒駕男子撞傷導致截肢,在輿論一片撻伐聲下,
立法院火速通過修正條文,不但將原有刑度提高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並增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相關規定。
然而,酒駕瘋狂害三命、撞車的新聞仍不斷上演。根據法務部調查統計,全國各地檢署的酒駕案件偵結件數
逐年攀升,平均年增率超過六.五%,去年終結起訴者就接近過七萬件。警政署的資料也顯示,去年酒駕致死件數
較前年又提高了三.三%。全台發生二千多件死亡車禍中,兩成以上肇因於酒醉駕車。
刑罰愈來愈重,酒駕卻愈來愈多。顯然,加重刑罰並不能有效遏止酒駕,因此酒駕防制政策,必須全面思考
改弦易轍、換湯也換藥的措施才行。
以對台灣酒駕者行為樣態的實證分析來看,嚴刑峻法,未必形成有效嚇阻。也許參考美國等其他國家經驗,
防範未然才是解決之道。以美國為例,過去五年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大幅減少四分之一,由每年一萬三千多人,
降為一萬人左右。在眾多舉措當中,最值得重視的是有將近四分之三的州引入了「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Breath Alcohol 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簡稱BAIID)的立法。
該立法強制有酒駕前科者在車上加裝BAIID,如果酒測值超過標準,引擎將無法發動。引擎發動後,駕駛人
仍處於受測之中,一旦酒精濃度超標,系統將會紀錄並啟動警報器。不少研究數據指出,自從修法規定酒駕者
加裝前述裝置後,酒駕死亡案件大幅降低了五成。
每個酒駕死亡的個案背後,都是一個或數個破碎的家庭,以及難以弭平的心靈創痛。但酒駕不如空難或巨災等,
為社會大眾帶來集體的心理衝擊與損失,也正因此,酒駕的高風險也常為民眾和政府所忽視。
其實,酒駕的社會成本不低。根據健保局統計,健保局對汽車交通事故肇事者及保險公司,提出的代位
求償案例,年約九萬多件、總求償金額約二十五至二十七億元,顯見整個社會因酒駕而付出了巨大的社會成本。
如何有效防止酒駕,不僅相關政府單位責無旁貸,更是全民應深刻思考的問題。參考國際經驗,除了重罰之外,
政府是否也應從大幅提高酒稅、考慮連帶責任立法、提倡酒後代駕服務、以及前述的強制酒駕者裝設BAIID等手段,
認真拆解這個道路定時炸彈,別讓行人處於風險社會之中!
(作者為香港中文大學財務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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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評論: 加重刑罰並不能有效遏止酒駕的論點是一種謬誤!
獨排眾議通常很吸睛, 很有渲染力!
不明究理卻喜歡標新立異的人很容易去接受它. 不過很可惜, 獨排眾議的論點不見得就是對的,
有些其實似是而非, 甚至是別有用心者的陰謀!
如果央行, 為了抑制通膨, 把利率從0%提高到0.25%, 又從0.25%提高到0.5%
結果發現根本沒產生回收流動資金的作用, 你會因此下結論說
提高利率並不能有效抑制通膨嗎?
當然不是這樣! 提高利率沒有效, 是因為利率的變化對市場不痛不癢
你會因為銀行存款利率從0變成0.5%, 就很高興地跑去存一些閒錢嗎?
政策的施行對象是人, 而人的感覺並不是線性的,
你怎能因政策是線性的, 就預期人性的變化也會是線性的呢?
若通膨年增率是2%, 同樣將利率變化0.5%, 利率從1.75%提高到2.25%
對市場的意義就不一樣了, 那代表錢放銀行不僅不會被通膨吃掉, 還有點賺頭
這時你還敢繼續斷定, 提高利率並不能有效抑制通膨嗎?
所以台灣現在提高酒駕刑責效果不彰, 是因為提高酒駕刑責後仍然太輕
沒有卡到酒駕者的心理門檻, 讓他們仍心存僥倖所致!
當一個社會, 還有酒駕肇事把人撞傷後, 竟開車回頭乾脆把受害人碾死的事情在發生!
你怎麼會認為現在的酒駕致死刑責有到嚴刑峻法的等級呢? 法律真得夠嚴他敢碾嗎?
提倡酒後代駕服務、強制酒駕者裝設BAIID等手段, 個人非常認同
但不認同大幅提高酒稅、考慮連帶責任立法等方法
少數酒駕者的不自愛, 卻要因此提高所有人喝酒的花費, 實在荒唐
酒駕者的行為本就要自己承擔, 要其他人負連帶責任是侵害人權
自由法治的社會是不能這樣幹的!
除非是有周遭的親友或旁人教唆酒駕, 那這些人就算是共犯,
是主動參與犯罪, 只要將酒駕不論輕重提高至用刑法論處, 就能辦他們
不屬連帶責任定義範圍!
GY個人建議是:
酒測超出每公升0.25毫克但低於0.55毫克以下未肇事, 改成公共危險罪!
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未肇事, 改成重傷害未遂罪!
酒駕肇事致死, 視同重傷害罪致死; 酒駕肇事致傷殘, 視同重傷害罪致傷殘!
拒絕酒測裝病裝瘋者, 一律以重傷害未遂罪送辦!
那就不用在社維法搞酒駕罰則了, 絕對沒有一罪兩罰問題!
這些罪也重到讓警察直接擁有拘留、詢問、移送等處置權!
嚴刑峻法是真的有用!
回覆刪除這次去法國還聽說將在今年底實施強制駕駛人自帶酒測器勒!
很高興參觀你的部落格
回覆刪除溜搭溜搭 有控記得回訪喔!!謝謝
回覆刪除很高興參觀你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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