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

獎金鼓勵舉發交通違規 恐招民怨 ~ 利多於弊, 配套弄好就可行!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11.03.17 05:46 am



警政署表示,民眾以攝、錄器材明確舉發道路交通違規,可協助杜絕交通亂象,符合社會正義;

但用獎金等實質方式鼓勵舉發民眾,可能造成「職業檢舉人」,反衍生糾紛招民怨,不利社會秩序,應審慎研議。


警政署表示,民眾舉發交通違規是否應給獎金,事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問題,權責在交通部;

但交通罰單和民眾息息相關,任何一張罰單都可能累積民怨,站在執法者立場,修訂獎金措施除非有完善配套,

不宜草率。


警政署強調,目前民眾協助舉發交通違規事證,尤其是一些可能危害民眾生命安全的重大惡性違規,

出發點多基於正義感或自身事故證據的保全,對社會有正面幫助;不過一旦有金錢誘因,可能倒果為因,

製造出專門以此為業的「檢舉達人」、「獎金獵人」。


警政署進一步指出,近幾年警察機關舉發交通罰單數逐年遞減,各政府相關預算編列也不斷縮減,

警政署也規定輕微交通違規「勸導代替處罰」、「員警不得偷拍」等,目的都是要讓警察取締交通違規更嚴謹,

不要有「政府搶錢」的批評。


一旦為獎金,「檢舉達人」、「獎金獵人」可能到處拍攝違規輕微違規,因為舉發太容易,不但罰單數量會飆高,

且這些人在天橋上、巷弄內任意「執法」,無從約束,社會秩序反而大亂。


同起違規可能多人檢舉,造成獎金發放分配糾紛,警方需要增加人力處理罰單作業,

又可能遭被舉發人責難搶錢,招來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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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短評: 的確不能讓人以此為業, 否則一定是會矯枉過正徒然擾民



不過這問題不難解決, 例如限定每位公民每月只能舉報2件

再佐以獎金總量管制, 不管民眾舉報多少, 全台就是固定這麼多獎金大家分

或許還是會有找人頭的問題, 但至少增加了以獎金為業的難度

而且提報時舉發者會以重大違規獎勵為優先, 略去模糊難辨或吹毛求疵的小案

重點是讓人民擁有舉發的權力與適當的誘因, 這樣交通違規就會開始收斂了

2 則留言:

  1. GY大大又做了一次精闢的短評! 拍拍手~~

    看到這麼後,我突然擔心起來,不知道我有沒有遇到這些獎金獵人,

    希望沒有,不然我應該會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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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啊!

    如果有這種"處處有偷拍"的X色恐怖

    小沈開車一定會很守規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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