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敬一:談管教偏差與法律責任
【聯合報╱朱敬一】 2010.06.14 01:27 am
報載南投一位學生一學期遲到約九次,被管理組長在朝會上公開指稱該學生是「遲到大王」
、可以破金氏世界紀錄。學生家長因而怒告老師「公然侮辱」,法院也予以判決有罪。
狗眼查髮 違者中剃跑道
有法界人士提出評論,或謂該老師似無「實質惡意」、或爭辯遲到九次之事實是否與
「遲到大王」之稱號相符,我認為都是充滿匠氣的法律文字解釋。基本上,
這件事情的爭議重點應該是在教育面而不在法律面、在管教心態與教育本旨是否相合,
而非與刑法309條是否相合。
讓我從一則四十年前的故事談起。國中時我就讀學校的管理組長是由北一女中調來的,
一女中學生都稱他做「狗眼」,基於對於北一女的「尊重」,我們也跟著叫他「狗眼」。
有一年,狗眼先生擔心學生會去聖誕節舞會(天哪,當時14歲,班上同學絕大多數不知
「舞會」為何物,多虧狗眼提醒),遂在聖誕節前一天在放學時於校門口檢查頭髮,
凡是髮長約0.5公分以上者,他就用剃刀在男生頭皮中央剃出一條「跑道」。
被剃的男生咸感羞辱醜陋,回家只好去剃個光頭。狗眼認為他這一招遂有遏阻男生跳舞、
「端正風氣」之效。
存心羞辱 錯誤教育示範
前述強制剃跑道之事背後有兩個問題,其一是髮禁是否合法,其二則是剃跑道羞辱當事人
的心態;我認為後者遠比前者嚴重。如果狗眼基於其教育理念,認為國中生跳舞會誤入歧途
、終生遺憾,則他大可對於心猿意馬、徬徨遊移的學生給予輔導、懇談,甚至責罵。
在學生頭髮中間剃跑道,其所反映的心態大概只有作踐學生、汙辱學生的扭曲,
這是我完全無法接受的。
在概念上,教育並不排斥「激起學生的羞恥心」。因此,如果老師私下對學生說,
他這樣遲到快變成「遲到大王」,我認為是容許的教育方法。但是,
若在朝會上當著全校師生講類似的話,那就確實是公開羞辱,
就像是當年在學生頭殼上剃跑道一樣。
在當年允許髮禁的時代,老師未經家長同意為學生強制剃髮都有相當爭議,
而公然剃跑道當然更是極為惡劣的教育示例。
管教觀念 不宜公堂釐清
前引「頭剃跑道」或「遲到大王」的爭端是個標準的教育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家長提告就算勝訴,也無法挽回學生的自尊,更不能改變教師的管教態度。
教師或許不認為他犯了法,但卻應該承認他「朝會示眾式」羞辱管教之不當。
總之,羞辱式管教方式的偏差不該發生、不該演變至公堂相見、
不該由法匠在文字詮釋的窄框架中論斷是非、更不該激起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對立。
我真希望校長或地方教育主管能出面斡旋,釐清教育者應有的分際與法律規範的界線。
遺憾的是,他們卻都沒有什麼作為。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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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短評:
當初公論壇近乎一面倒的指責提告家長, WGY與少數理性網友獨排眾議指出其謬誤
歷經各家嘴砲抹黑扣帽羞辱, 如今輿論已有轉向趨勢, 甚感腥味....咳嗯, 甚感欣慰
證明了台灣民眾不是沒有理性, 好好講出個道理來還是有人會聽進去的!
其實大多數的家長, 萬不得已都不想得罪老師的, 連WGY這種業餘兼差的,
到學生家裡都吃香喝辣, 家長都很少怠慢招呼, 更何況能掌控學生成績的學校老師?
相對於學校, 一般無權無勢的家長與學生處於弱勢才是常態,
遇上師長不合理的管教, 只要不是太嚴重大都選擇忍氣吞聲.
按常理這種事本就不該在法庭上解決, 兩方都沒好處,
以家長在法庭陳述只要一句道歉就撤告來看, 他並不是甚麼怪獸家長非提告要求賠償不可
應該知道提告對孩子的許多負面影響, 到底是甚麼原因逼得他必須用訴訟解決問題?
期間校長與地方教育主管又有做了甚麼處理? 才是耐人尋味的地方!
朱敬一的看法很公道,不會一面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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